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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

    信息发布者:aphrodite
    2017-10-24 10:58:27   转载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二十三条”措施

    2017627日)

     

    石政办函〔20171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打造省会一流的营商环境, 鼓励创业创新,特制定以下措施。

    放宽市场准入

    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自主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法、依申请进行登记。

    严格前置审批。除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下放登记权限

    下放名称核准权限。在总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权下放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两级复核制改为各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直核制,授权各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核准冠“石家庄(市)”的企业名称(含名称变更)。各类制式“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加盖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名专用章。试点期间名称核准实行“一审一核”制。

    下放登记权限。市审批局登记管理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行政区划下放至市内各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管理。各接收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于20178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

    原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和交通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交通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下放至市内各区行政审批局(不含应由市审批局登记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于本文印发之日起实施,档案由市审批局于201781日前下划至市内各区审批局。

    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下划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内除应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企业外,其他均由各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含集团登记)。

    原石家庄市工商局(石工商201576号)文件确定的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正定新区分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空港工业园分局(现保税区分局)办理辖区内服从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注册登记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授权上述分局继续办理。

    降低登记门槛

    放宽近似名称认定标准。对与驰名商标同音不同字,且行业不同的可以核准(字形近似的除外)。对市场主体使用的字号先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其在办理转型升级时,出现字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果行业明显不同,可以核准使用(容易引起歧义和产生误解的情形除外)。对四个字的字号与两个字或者三个字的字号其中的两个字相同的可以核准(与驰、著名商标近似的除外)。

    支持名企开展连锁经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业字号为限制性用语,但是与权利人具有投资关系或取得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使用文件后,可以在名称中使用。

    减少登记限制。减少名称登记限制。企业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本企业需要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不受未满一年不得使用的限制,可以申请使用。放宽经营期限登记限制。对正常经营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即章程约定期限)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登记的,经企业申请,登记机关视其逾期时间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后,可以办理延期登记。

    实行章程、合伙协议非重点内容免审制度。对章程、合伙协议内容,登记机关仅审查其中的工商登记事项,其他非工商登记事项内容免审,充分实现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自治。章程、合伙协议中与法律法规违背的条款无效,登记机关可以提示企业纠正。

    股东或投资人可以依法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自治管理事项。登记机关可以提供章程或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服务,但不得要求企业按照统一参考格式制作章程或合伙协议。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制,申请人填写签署《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支持众创空间等区域办理集群注册。允许集群登记、商务秘书托管服务。对在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指定区域、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企业集群注册模式,即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运营商)提供的工位号输注册登记。

    支持新兴行业发展。鼓励创业创新,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加强制度供给,放宽名称、经营范围核准。市场主体名称中允许使用“科技发展”、“农业发展”、“建设工程”、“旅游开发”、“药业”、“车业”、“木业”等概念性用语表述行业特点,对体育类市场主体允许使用“俱乐部”。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登记机关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核定经营范围。放宽经营范围核准条件,允许核准“一般国内贸易(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等国民经济大类。

    简化企业集团登记手续。支持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与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合并办理,集团设立登记时可直接使用经核准的母公司名称,《企业集团登记证》与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一并核发。

    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不再要求必须是参股公司。

    推进改革试点

    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在现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发放范围由新设立企业扩大到已成立企业,将发放行业由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扩大到全部行业。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社保证等“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多证合一”范围,对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各单位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

    全面开展简易注销登记,畅通退出渠道。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未开业”或虽已开业,但注销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的“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股份公司除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登报公告,不再提交清税证明。

    试点开展全程电子化。制定全程电子化改革方案报省工商部门备案,探索建立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各种类型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环节均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打造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试点开展远程身份验证。在形式审查的法定原则下,为提高登记效率和登记材料真实性,试点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股东身份进行网上核实,防范虚假登记和股东纠纷,减少股东往返奔波。

    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放宽迁入企业名称使用权。对京津冀域内企业搬迁至我市的,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支持本地企业使用“京津冀”字样。本地企业在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报经工商总局核准可使用“京津冀”字样,在使用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可使用“京津冀”作为区域特色字号或者行业限定语。

    改革京津冀企业集团登记方式。支持三地企业集团化发展,对三地设有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低于3000万元),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登记,集团名称和简称可以括号标注在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的下方。

    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二十一)减少审批环节。在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一次告知、一审一核、审核合一、限时办结、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扩大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事项的范围,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

    (二十二)创新服务方式。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等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内的市场主体开辟专门绿色通道,允许众创空间统一收集办照资料,批量代办营业执照,加快办照速度。有条件的地方,对政府认定的大型众创空间,可实行“登记专线”入园区,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三)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推广免费代办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登记机关设立“银企对接办公室”,引进商业银行入驻,免费代办“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等手续,并提供后续贷款、融资、发放工资等一条龙金融服务。探索开展银行网点免费代办营业执照业务。

     

    附件: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权限


    附件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权限

     

    1.市区内集团性系统企业;

    2.需前置审批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企业;

    3.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法人独资公司、市属非公司企业法人;

    4.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企业;

    5.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6.市审批局认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它企业。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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