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6-min.png)
[2018]年 第29号
2018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8]826号文件批准晋州市2018年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1.817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批次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1.8176公顷,其中:耕地21.3236公顷,农村道路0.4940公顷。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龙头村村北、相邱村村南。
三、该地块所在区域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第Ⅰ区片,面积21.8176公顷,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计2618.1120万元(龙头村2618.0040万元、相邱村0.1080万元),由晋州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拨付到龙头村、相邱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青苗补偿费40.3142万元(龙头村),地上附着物需评估后确定,由晋州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拨付到龙头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青苗所有者支付。
五、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10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晋州市国土资源局。
六、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电话:0311-8432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