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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发布者:aphrodite
    2018-10-05 15:52:2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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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表示,条例规定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条例还细化了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供养义务,明确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平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作出规定,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条例。条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

      而针对现实生活中不少因为儿女担心财产纷争阻挠老年人再婚的现象,条例也作出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离婚、再婚为由,强行占有、分割老年人的财产以及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条例为老年人拒绝被“啃老”增加底气,规定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条例还强化了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

      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很多家庭有这样的感受,家里一旦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人手立刻变得紧缺,工作生活都受到影响,还会加重家庭负担。条例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发出呼吁:失能老年人的护理照料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尽快完善老年人护理服务长效保障机制。

      条例总结本省试点市县成熟经验,在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面作出尝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领高龄津贴

      条例明确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对于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也作出优待。条例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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